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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5万元,每件成本1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甲公司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9:53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甲公司在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5万元,每件成本1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 根据税法,甲公司在健身器材发出后,就应当缴纳增值税,即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健身器材的发出(即交付)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然而,当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健身器材时,即将发生纳税义务的终止,甲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核销缴纳的增值税。 拓展知识:红字专用发票是指税务机关为核销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其作用是核销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以减少增值税负担。
2023 02/04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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