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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A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收到甲公司员工的内部举报信,举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N公司(具有重要性)管理层串通舞弊,虚构销售收入。2018年1月,在甲公司的配合下,A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N公司管理层与其销售部门、物流部门、财务部门有关负责人确实存在串谋虚构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虚增收入超过3亿元(金额重大)。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针对资料,代A会计师事务所逐项回答;①仅根据资料所涉事项,应对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什么类型的审计意见,并说明理由。②在给甲公司的内部控制沟通和建议函中,提出与举报投诉相关的反舞弊控制措施。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5 21:55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①发表否定意见。 理由:已有确凿证据表明N公司管理层存在串谋舞弊情形,且对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该缺陷应定性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②与举报投诉相关的控制措施: a.公司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b.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c.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通过设立员工信箱、投诉热线等有效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
2022 06/1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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