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3日,A公司为支付B公司货款,签发并承兑一张以B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3日。B公司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因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业务人员未予交付汇票。B公司财务人员甲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串通D公司法人乙,伪造C公司公章及其法人丙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背书人签章处,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不知情。7月l日,B公司发现汇票被盗,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8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1.D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2.A公司能否以B公司己挂失止付为由拒付?说明理由
3.E公司被拒付后,可向哪些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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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2 06/10 12:55
1)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和B公司财务人员甲恶意串通从事票据伪造行为,D公司应界定为票据的恶意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A公司不得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题中.B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挂失,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至8月5日E公司提示付款时,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A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3)E公司有权向A公司、B公司、D公司追索。
【解析】(1)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A公司、B公司、D公司均在票据上作了真实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C公司是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2022 06/10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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