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8 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 30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 15 万元。甲公司 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有:①2018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预提了因销售商品承诺提供 1 年的保修费 80 万元。(此前没有预提过)按照税法,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扣除。②2017 年 11 月,甲公司以 800 万元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2017 年末公允价值为 1000 万元,2018 年末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③2018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确认了 30 万元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④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00 万元,减值测试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 100 万元,减值测试后冲减50万元2018 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 12 000 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15%。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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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 | 提问时间:2022 05/27 13:12
您参照以下思路看下:
甲公司2014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零,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余额为30万元(系2013年年末应收账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甲公司2014
年度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资料一:2014年1月1日,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并立即用于生产A产品,成本为200
万元,因无法合理预计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2014
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未发现减值。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税时,
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摊销,有关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二:2014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当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1 000万元,作为持有
至到期投资核算。该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偿还面值。2014年12
月31日,甲公司确认了50万元的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料三: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 000万元,减值测试前坏账准备
的余额为200万元,减值测试后补提坏账准备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
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四:2014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 07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预计从2015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未来期间保持不变。
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分别计算甲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2)分别计算甲公司2014年年末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期末余额”栏应列示的金额。
(3)计算确定甲公司2014年度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本年金额”栏应列示的金
额。
2
(4)编制甲公司与确认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相
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
(1)甲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 070-200/10(税法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50
(国债免税利息收入)+100(补提的坏账准备)=10 100(万元);
甲公司2014年度应交所得税=10 100×15%=1 515(万元)。
(2)
①资料一:
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且2014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该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为200万元,税法上按照10年进行摊销,因而计税基础=200-200/10=18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200-180=2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20×25%=5(万元)。
②资料二:
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均为1 0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③资料三:
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0 000-200-100=9 700(万元),由于按照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
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计税基础为10 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
产余额=(10 000-9 700)× 25%=75(万元)。
④根据上述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期末余额为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期末余额为5万元。
(3)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5-0=5(万元),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30=45
(万元);
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本期确认的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5-45=-40(万元);
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额=1 515-40=1 475(万元)。
(4)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 475
递延所得税资产4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515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2022 05/2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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