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电器制造。2019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利润总额350万元。
(2)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3)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30万元,直接向灾区某小学捐赠20万元。
(4)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
已知: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已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2)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3)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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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7 | 提问时间:2022 05/18 21:24
(1)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80×75%=60(万元)。
(2)公业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350×12%=42(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直接向灾区某小学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通过市民政部向灾区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3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60%=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800×0.5%=9(万元)。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
2022 05/1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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