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21年4月1日,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3个月。4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月20日,丁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丁从A企业取回财产20万元。
7月1日,B银行的贷款到期,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1)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2)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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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5/05 21:08
(1)B银行有权要求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B银行有权要求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B银行无权要求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022 05/0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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