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CPA#
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价款200万元房屋。合同签订当日,王某交付定金40万元;签订15日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余款在月底付清。违约方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当日,王某交付30万元作为定金,3月10日,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3日前和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将房屋转让登记给陈某。双方产生违约赔偿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购房款;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 李某抗辩:1.定金实际交付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 要求:1.李某抗辩理由1成立么?说明理由2.李某抗辩理由2成立么?说明理由3.王某能否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说明理由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2 05/02 20:40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李某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王某实际交付定金30万元,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已变更,定金应为实际交付数额30万元,李某的抗辩成立。 (2)李某抗辩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并用。 (3)王某不可以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王某向李某购买的是一套二手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22 05/02 21:09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下载APP,拍照搜题秒出结果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