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船主购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扣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案情,讨论分析下列问题:
1、B厂以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请详细解答,谢谢!)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8 10:33
您好,答案如下图,可以参考下

2022 04/2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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