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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口头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2019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请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请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甲是否有权请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5:40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该租赁合同有效,但是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题中甲乙合同的租用期为3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甲乙仅口头约定,因此该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甲有权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本题房屋出现倒塌危险时,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可以自行请人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乙承担。 (3)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题乙的房屋经维修后仍有倒塌危险,危及甲的人身安全,甲有权解除合同。
2022 04/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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