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居民企业甲控股了A国乙公司,持股比例50%,乙持有C国丙公司50%股份。相关资料如下:
(1)丙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丙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
(2)乙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丙公司的投资收益按10%缴纳丙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乙公司适用税率为30%,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380万元,税后利润为3580万元,全部分配。
要求:
(1)乙公司是否符合甲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请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符合甲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请说明理由。
(3)计算丙公司已纳税额属于由乙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
(4)计算甲公司就从乙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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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6 11:29
(1)乙公司符合甲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为50%,超过了20%。
(2)丙公司符合甲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因为甲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50%×50%=25%,高于20%。
(3)丙公司已纳税额属于由乙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360+0+0)×(400÷1600)=90(万元)
(4)甲公司就从乙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1380+40+90)×(1790÷3580)=755(万元)
2022 04/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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