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后,会计利润300万元。2020年度有关成本费用等有下列项目:
(1)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70万元。
(2)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
(3)财务费用中因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36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务罚款2万元,非广告性赞助费1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取得联营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
(6)某项先进设备折旧采用直线法,年折旧额3万元;税法规定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税前可扣除年折旧额5万元。
(7)2019年未弥补亏损30万元。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税务师及助理人员根据上述资料,依税法规定分项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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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5 16:01
(1)广告费扣除标准为450万元,未超支。
(2)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和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17万元合计数3017万元的0.5%,为15.085万元,税前扣除限额为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3)在建工程利息支出36万元应资本化,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
(4)税务罚款2万元,非广告性赞助费1万元,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5)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联营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6)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2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7)2019年未弥补亏损30万元,可在税前弥补。(8)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会计利润+6业务招待费+36在建工程利息支出+3营业外支出-18免税收入-2税法折旧-30未弥补亏损=295(万元)。
2022 04/2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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