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吴某为某大学2020届毕业生,2020年6月毕业,其当年取得收入及部分支出如下:
(1)7月,吴某毕业后进入A企业开始就业,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12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2)8月因实名举报某企业的污染行为获得当地环保部门奖励20000元。
(3)年底取得年终奖32000元,吴某选择单独计税,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公益事业并选择从年终奖所得中扣除。
(4)吴某当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300元。
要求:
(1)计算2020年7月吴某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回答吴某8月获得环保部门的奖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简要说明理由。
(3)说明吴某公益性捐赠应在何时扣除,并计算吴某取得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吴某取得2020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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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4/25 14:26
(1)7月吴某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0×7=-23000(元),小于0,无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为0。理由:个人举报、协查违法行为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直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限额扣除或全额在取得当期扣除。捐赠扣除限额=32000×30%=9600(元),小于实际捐赠金额10000元,所以只能扣除9600元。(32000-9600)÷12=1866.67(元),税率为3%。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0-9600)×3%=672(元)
(4)(12000×6-60000)×3%=360(元)
2022 04/2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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