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要求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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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2 04/24 20:16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650X56%+180X150÷10000)X70%+380X56%+80X150÷10000=470.69(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X(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X56%+200X150÷10000=507(万元)。
(4)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X30%X80%=938.09(万元)。
2022 04/24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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