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本年欲成立一家皮鞋商场。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每年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0元,且将利润全部分配。方案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利润总额为900000元,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张某(假定不考虑提取盈余公积)。本年张某除了获取上述所得之外,没有其他所得。请以实现税负最小化为税收筹划目标,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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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492_3718 | 提问时间:2021 12/27 13:52
您好,学员:
1.如果是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缴税,则应缴纳个税=900000*35%-65500=249500元;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考虑所得税情况,缴纳金额为249,500元,实际所得650500;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00*12.5%*20%=22500元;
在分配利润=900000-22500=877500元;
实际缴纳个税=877500*20%=175500元;
实际所得=900000-175500-22500=702000元
2021 12/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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