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木地板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木地板适用的销费税税率为5%。2019年8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实木地板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850万元,给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货单交给购买方提货。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公司销售实木地板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为210万元,货款未收。
根据资料:
1.指出该公司向A公司及M公司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请计算该公司8月份应纳销费税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46 | 提问时间:2021 12/23 10:45
你好,同学。
(1)向A公司销售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向M公司销售增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8月份应纳销费税税额=850/1.13*5%=37.61,如果8月23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消费税税额=37.61+210/1.13*5%=46.9
2021 12/23 10:5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如何计算定期利息的利率? 3个月前
房贷利息的计算中有哪些常见的注意事项? 3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