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5日,甲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4S店购得宝马车一辆,宝马车价值100万元,首期付款20万元,后期款项采用按揭方式16个月还清,每月5日需付款5万元。2020年11月,甲因为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1年还清,年利率24%。2020年12月甲租用丙的一间三室一厅的楼房用来居住,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3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做出约定。2021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出现卫生间漏雨的现象。甲要求丙维修,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工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购车后开车到海南等地旅游,连续5个月没有偿还宝马车的按揭款共计25万元,该4S店可以如何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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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1 11/21 09: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5/100还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4S店应该进行催告
2021 11/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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