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甲某问乙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甲某将于同年6月1日前归还,但到2020年1月1日甲某仍未还钱,于是乙某于1月8日催要欠款,甲某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4月15日,乙某再次到甲某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9月1日,乙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竟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9月5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乙某在9月10日去法院提起诉讼。9月30日,甲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表示,借款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该借款无需归还。
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
(2)甲某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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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21 10/07 09:47
1.正常诉讼时效是2019.6.1-2022.6.1,
2020.1.8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020.1.8-2023.1.8
2021 10/0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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