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某为了生效周转向韩某借款30万元,于2014年10月11日到期,但由于万某生意失败无法归还。韩某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向万某索要该笔借款,万某依旧无法归还。根据《民事诉讼法》,韩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A.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
B.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
C.2014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
D.2014年10月11月至2016年10月11日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5007 | 提问时间:2021 12/27 14:29
您好 是C选项
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满3年
2021 12/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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