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9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 431万元。(2)出租餐饮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9万元,出租房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5万元(3)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1万元(4)发生员工出差火车票、飞机票(注明员工身份信息)支出合计10万元(5)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6)购进卫生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元(7)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
已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农产品扣除率为9%;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经营业务中,应按照“现代服务”税目计缴增值税的是?(10分)
2.关于甲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是?(10分)
3.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甲公司当月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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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21 03/25 14:47
1.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房屋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里的不动产租赁,餐饮设备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里的动产租赁
2.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蔬菜的进项税额准于抵扣。购进卫生用具的进项税额准于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车辆停放收入的销项税额=11/(1+9%)*9%
房屋出租收入的销项税额=5.55/(1+9%)*9%
餐饮设备出租收入的销项税额=29.25/(1+13%)*13%
餐饮、住宿收入销项税额=1 431/(1+6%)*6%=81
4.1.2+1.4+100*9%
2021 03/2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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