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5日,将购买的烟叶发往乙卷烟厂,委托其加工成烟丝(作为原材料),烟丝的成本为100 000元;
(2)15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0000元,增值税额为5200元,发票已进行认证,乙工厂无同类产品价格,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
(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全部用于继续生产为卷烟,当月销售卷烟 5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0 000元,销售卷烟的成本为20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假定该厂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纳消费税为5 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纳消费税为15 000元。
要求:
(1)计算甲厂上述业务中所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做账务处理。
(2)如果业务中第(3)问改为收回的烟丝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请写出该种情况下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及烟丝入库的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0 06/02 08:34
1、业务1的会计分录是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2020 06/02 08:5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如何计算定期利息的利率? 4个月前
房贷利息的计算中有哪些常见的注意事项? 4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