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20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的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以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5、生产汽油,采用从量定额法计税,本月销售汽油10000升,每升应交消费税0.20元,计算本月应交消费税并转账。
6、生产卷烟,采用从价定率法计税,税率为40%,本月销售额(不含税)为300000元,计算本月应交消费税并转账。
7、进口轿车一辆自用,价款为8万美元,当日汇率为1:7.0,设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8%,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