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码头提供装卸货服务,税率6%,近期有一家客户(简称:C客户)准备与我单位达成一项业务,既由我公司供应货物给C客户,又在我单位码头进行该批货物的装卸。请问这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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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jswhg2017 | 提问时间:02/11 13:41
你好 提供的此项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可以按照混合销售开具发票
02/1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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