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用量——按分配率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举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应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 600 万元,销售免税货物销售额 200 万元,货物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为 65 万元,进项转出金额为65×200÷(200+600)=16.25万元。
问题1:上述条件不变,生产企业为构建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100万元,购买设备取得进项税(兼营应税和免税)10万元,请问取得的110万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加的110万元进项税额是否要参与上述免税商品的进项税转出?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79212485 | 提问时间:01/06 09:00
可以的,不需要参考上面的。
01/0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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