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问题: 1.假如折旧3年,那么“累计”折旧率=第一年折旧率 “加上”第二年折旧率,再加上第三年折旧率,对吗? 2.按照上面政策规定,第一年折旧率已经固定了,就是也只能是20%,那么第二年折旧率是多少?具体位置过程是什么? 3.怎么理解“递增10%”?是按照绝对数递增0.1?还是按照0.2的10%递增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