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比如2021年12月开具一张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不征税发票,该业务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间是在2021年12月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当月?还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次月?2.如果是次月,那一定要在正常申报所属期2021年12月增值税之前申报,对吗?3.如果是2018年4月开具不征税发票,那预缴增值税是按照11%计算?还是按照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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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12/02 10:3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看预收款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就要预缴增值税。12月收到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12月就要预缴税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般是交付业主收取款项时发生纳税义务。可以按照如下判断: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2018年4月时适用的税率是11%
祝您学习愉快!
12/0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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