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句话的意思?物权的立法变动不是规定特殊动产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麽? 所以特殊动产到底属于需要登记还是不需要登记?感觉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啊!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18071208199 | 提问时间:10/03 11:5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变动确实以交付为生效条件。所以说只要交付了就认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矛盾。特殊动产构成善意取得满足交付即可。对应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物权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抗。
祝您学习愉快!
10/03 11:5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改良折旧的有效期限? 14小时前
归还欠款对企业利润表有何影响? 16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