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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如何理解“转让人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句话的意思?物权的立法变动不是规定特殊动产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麽? 所以特殊动产到底属于需要登记还是不需要登记?感觉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啊!
18071208199 | 提问时间:10/03 11:57
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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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变动确实以交付为生效条件。所以说只要交付了就认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矛盾。特殊动产构成善意取得满足交付即可。对应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物权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抗。


祝您学习愉快!

10/0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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