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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务派遣公司,按照5%税率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差额扣除前10000元,差额扣除8000元(属于代发工资8000元),差额扣除后2000,倒挤出的发票不含税金额1904.8元。问题:1.该劳务派遣公司对于这个业务,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多少?企业所得税确认工资成本多少?增值税确认收入多少?2.代发工资8000元,既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凭借代发工资银行凭证作为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也可以由“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凭借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对吗?如果正确,对于该发票业务,“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应该确认的工资成本是多少?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9/28 10:12
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817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劳务派遣公司应将差额后的收入2000元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确认工资成本: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代发工资8000元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成本。
3.增值税确认收入:根据增值税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将差额后的收入1904.8元确认为增值税收入。
4.代发工资的税务处理:代发工资8000元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也可以由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
如果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扣除,则其确认的工资成本为10000元。
祝您学习愉快!
09/2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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