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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6)甲厂转让一幢综合楼,取得不含税转让收入32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该综合楼为2017年7月1日购置时取得的购房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220万元,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扣除;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已纳契税6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综合楼无评估价格。 已知: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B型轿车消费税率分别为25%和5%;转让综合楼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不考虑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解析 扣除项目=2000×(1+6×5%)+(3200×9%-220)×(7%+3%)+60=2666.8(万元)。 增值额=3200-2666.8=533.2(万元) 增值率=533.2÷2666.8=20%,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533.2×30%=159.96(万元)。 问题: 老师,您好! 为何要减去进项税220万,此笔不是购入时就抵扣了吗??
努力的大叔 | 提问时间:09/25 14:51
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990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土地增值税是计算该综合楼购入转让实际负担的相应的税费,企业购进的时候抵减进项税额,少缴纳了相应的附加税,而销售的时候是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购进和销售实际负担的附加税是销售的时候的增值税3200*9%,减去购进时候抵扣的增值税二者差额所产生的附加税。所以是按照整体负担计算的,所以是减去220
祝您学习愉快!
09/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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