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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2023年)新加坡居民企业甲公司,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15%的股权,投资成本500万元;持有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丙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2023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2)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使用科学设备的不含税租金80万元。 (注: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股息在中国适用税率为10%、5%,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率为6%,甲公 以上业务2,租赁的是设备,为什么不是按照动产租赁来计算增值税?
m8964_42568 | 提问时间:08/26 14:34
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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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甲公司提供的科学设备与特定的技术相关,且丙公司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可能会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新协定》议定书,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这意味着在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时,税基是租金的60%。

因此,尽管丙公司支付的是租金,但在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税基是租金的60%,即80万元×60%=48万元。然后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08/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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