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租赁危险品运输车辆,暂时没有业务,租赁方就带着我们一起去赚运费,运费结算到他的账户,他扣一定的管理费再转给我们,但是刚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约定好的驾驶员也是她们提供,在他们公司买社保,我们以租赁费的方式付款过去,他们给我们开租赁费发票,现在我们跟着他们干活的运费收入他们扣除管理费后还有4.3万元,我们欠他们驾驶员工资5万元,他们的意思是我们签订抵债协议,他们给我们开5万租赁费发票,我们给他开4.3万运费发票,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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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4 12/02 19:36
这种做法不对。
理由:对方扣除管理费后的 4.3 万运费不属于他们的收入,他们不应要求你们开 4.3 万运费发票给他们。他们应按实际租赁情况开租赁费发票给你们,驾驶员工资应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处理,不应通过这种相互开票抵消欠款的方式处理,以免造成税务处理不当。
2024 12/0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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