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为总公司(上海),中标后湖南民政局项目负责人要我们在湖南落地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司领导决定成立分支机构,合同由总公司签订,但是合同条款里约定,打款到分公司并且要授权给分公司履行此协议内容,现在民政局财务说因为中标是总公司,所以打款给到总公司,那这合同还得重新签订吗,我们能要求民政局按合同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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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4 12/02 16:12
你好,能重新签订的最好重新签订,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些他不认可分公司,所以总公司签订也可以。
2024 12/0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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