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商品,成本是80万,市场价113万(含税)的手机无偿捐赠给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93/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则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80,同时也要调增营业外支出,这个怎么理解)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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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7 | 提问时间:11/21 10:48
增值税处理
当企业将自产商品无偿捐赠时,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市场价113万(含税),不含税价为100万(113÷1.13),销项税额是13万(100×13%)。所以会计分录是借:营业外支出93(80 + 13)、贷:库存商品80、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企业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和视同销售成本80万,两者差额20万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调整:会计上营业外支出是93万,但税法上认可的捐赠支出成本是100万(视同销售收入),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把营业外支出调增7万(100 - 93)。营业外支出本身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这里由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需要进行调整。
11/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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