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 ,经营租赁 跨市去建筑服务的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差额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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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5 | 提问时间:11/20 09:05
您好,问题总结如下:
(一)不动产转让
1.一般计税:以全额计算销项税,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 + 9%)×9%,再减去进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无差额计算销售额。
2.简易计税: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购置原价或作价)÷(1 + 5%)×5%;其他情况一般按含税销售额 ÷(1 + 5%)×5% 计算,无差额。
(二)经营租赁
1.一般计税:按含税销售额 ÷(1 + 9%)×9% 计算销项税,再减进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无差额计算。
2.简易计税: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 + 5%)×5%;
(三)跨市建筑服务
1.一般计税:以含税销售额 ÷(1 + 9%)×9% 计算销项税,再减进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无差额。
2.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分包款)÷(1 + 3%)×3%。
以上没有考虑税收优惠部分
11/2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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