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公司出售了四层在建的房屋,在2013年与购买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暂估了一个单价3500元/平,方面购买人也把购房款全额打给公司了,约定30个月以后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房屋时再签订正式的售房合同,但是由于市场波动较大,等真正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的时候,房屋市场价达到了7000元/平,那么公司办理产权的时候涉及的契税是按3500元/平交还是按7000元/平交呢?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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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2 | 提问时间:2024 11/20 08:47
您好,按照《契税法》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购买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应为最终签订的正式售房合同中所确定的房屋成交价格。由于 2013 年签订的是购房协议,并非正式合同,且暂估单价不能准确反映房屋权属转移时的实际成交价格,所以应以交付房屋办理产权时签订的正式售房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若正式合同中的房屋单价为 7000 元 / 平,则购买人应按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2024 11/2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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