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购进一台精密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购入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金额为 150万元,税额为19.5万元,当月已申报扣除。该企业2020年3月25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企业选择在税前全额扣除。
2021年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已计提折旧20万元,保险赔偿取得10万元企业将设备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加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答案是150-20 ,这怎么跟保险赔偿和进项税额转出没关系了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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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21 | 提问时间:10/31 18:39
在这个案例中,设备的原始价值为15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因此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30万元。保险赔偿为10万元,实际损失额为120万元。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在购入设备时已经将进项税额19.5万元申报扣除,后因设备损失而需要转出未抵扣部分,但在此情况下,由于企业选择在税前全额扣除设备投资,因此整个进项税额已经在税前得到了处理,不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所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时,主要考虑的是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去保险赔偿,即130万元 - 10万元 = 120万元,这部分作为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10/3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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