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这个a公司和b个人,他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就这一块有什么讲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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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7 | 提问时间:09/22 17:18
(1)
一、A 公司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字
1. 首先明确合伙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
-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 对于 A 公司从 C 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240 万元,应计入 A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调整情况
1. 关于 C 合伙企业投资 D 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 300 万元:
-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由于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所以这部分股息红利不能直接享受免税政策。但当合伙企业将这部分所得分配给合伙人时,合伙人如果是居民企业,则居民企业合伙人可能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
- 然而,具体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需要进一步分析 A 公司投资 C 合伙企业的性质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如果 A 公司对 C 合伙企业的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且满足一定的持股期限等条件,A 公司从 C 合伙企业分得的对应于 D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部分所得有可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进行纳税调减。
所以,A 公司应将从 C 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240 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其中可能对应于 D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部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09/2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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