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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即可以就第三人物权担保实现债权,可以就债务人实现债权,———这里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吗
84784957 | 提问时间:08/15 08:4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还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适用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关系 虽然存在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担保,但这并不当然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物权担保主要是通过担保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而一般保证责任下的保证人,其承担责任的顺序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之后,只有在债务人及物权担保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以其房产提供物权担保,丁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未还款时,乙应先通过司法程序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如果丙的房产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此时才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在乙未对丙的房产进行处置及对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放弃先诉抗辩权等特殊情况,则保证人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08/1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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