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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物保的,讲义上写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也没区分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啊?
84785028 | 提问时间:08/06 18:1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对于人保和物保并存且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况:通常来说,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确实没有严格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这是因为在这种混合担保的情形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利益考量来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 2.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上是有区别的。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不过在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虽然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但最终实现债权的方式和顺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各担保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等。 例如,在一个实际的借贷案例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还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如果债权人认为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更便捷高效,就可以先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如果物的担保在实现过程中存在困难或障碍,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管这个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当然,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可能会在先诉抗辩权的范围内主张相应的权利。
08/0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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