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破产法中,保证担保的债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么?这一类债权是归类到普通债权还是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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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2 | 提问时间:08/14 17:50
同学你好
保证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在破产法中,它通常不归类为有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而是归类到普通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的债权,这些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为债务人偿还了债务,那么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时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保证担保债权也可能与担保债权发生转化。例如,如果担保权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未必无效,当担保权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其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08/1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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