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问题:复议改变的级别管辖
复议改变的级别管辖法院是根据复议机关定还是原行政机关定?
答:复议改变的级别管辖法院是根据“原行政机关”来确定。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虽然复议机关成为了被告,但案件的级别管辖仍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原行政机关是基层政府或其部门,那么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即使复议机关是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
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级别管辖不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么?这里是不是矛盾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8 | 提问时间:07/27 08:06
首先,您提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级别管辖不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么?”这一观点,通常是在没有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这一特定情境下的一般性理解。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直接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当于该级别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通常确实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的层级较高,相应的诉讼应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
在您提出的“复议改变的级别管辖”问题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当复议机关(无论是哪个层级的行政机关)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复议机关成为了被告,但案件的级别管辖并不直接由复议机关的层级决定,而是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来确定。这是因为,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后,案件的核心争议仍然是关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复议机关的改变行为只是对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处理或评价。
因此,即使原行政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当复议机关改变该行政行为后,案件的级别管辖仍然会按照原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层级来确定,但这里实际上遵循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并不意味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只是在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特定情境下的一种特殊处理。
所以,这并不构成矛盾,而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07/27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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