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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经济法的第四章物权法中的流押条款,抵押人,债务人不是同一个人么
84785033 | 提问时间:07/23 05:04
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没有这个规定的哦,可以是第三人的 流押条款,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07/23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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