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公司聘用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对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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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44 | 提问时间:07/21 09:13
您好,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资料要留存备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为主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可以根据残疾职工人数,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聘用已退休的残疾人显然不满足“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这一条件,并且财税〔2016〕52号文件明确规定: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因此,对聘用已退休的残疾人不计入残疾人范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07/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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