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段怎么理解呢?↓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举个例子吗?不懂的别来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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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2 | 提问时间:07/18 14:32
假设小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分 5 期支付,每期支付 2 万元。
在支付了前两期共 4 万元后,第三期的 2 万元到期了,但小明未支付。此时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 2 万元达到了全部价款 10 万元的 20%。
出卖人先催告小明,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这 2 万元。假如给了小明 10 天的合理期限,但 10 天过去了,小明还是没有支付这 2 万元。
那么此时,出卖人就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请求小明支付剩下全部未支付的 6 万元价款;二是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汽车,并根据合同约定可能扣除小明已支付的部分款项作为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07/1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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