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表现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权利的保全啥意思?
背书行为①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被背书人补记?);②背书人的签章。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为何这样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找谁票据上的被保证人追索、还是找合同上的被保证人?
被保证人是谁,对保证人比较有利?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这时候保证是出票日起算多久?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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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7/17 09:41
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法定措施。比如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拒绝证明等。如果持票人未进行这些必要的操作,就可能导致其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丧失。
关于未记载被保证人的规定: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商业交易中的常见情况和票据的流转特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在承兑后承担了主要的付款责任,所以将其作为默认的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是票据的最初责任人,所以在未明确被保证人时,将出票人视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票据上的被保证人追索。一般来说,被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越强,对保证人越有利。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被保证人和票据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未记载保证日期时,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期限的计算通常是从出票日开始,具体的保证期限根据票据的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例如,对于汇票,保证期限可能是汇票到期日起的一定期限内。但具体的时间长度需要依据相关的票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票据类型来确定。
07/1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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