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中资产划转条件中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居民企业,这里一方或多方可以是多个自然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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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4 | 提问时间:07/11 10:17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中资产划转条件里的“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居民企业”,这里的一方或多方通常不可以是多个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相关条件。其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这里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而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上述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优化,对于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可能会有其他相关规定。
07/1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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