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施工项目需要签订一个渣土处置的四方协议,甲方为我们,乙方运输,丙方处置,丁方监管;合同约定甲将资金预付至丁的账户,由丁给按监管丙付款,丙和丁分别向我们结算(合同为写明分别结算丙的处置费和丁的管理费,为丁方解释的)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丁管理费,丙处置费)合计等于我方支付资金,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了呢?该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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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84 | 提问时间:07/03 13:23
您好!这个情况不属于三流不一致,这个是四方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来完成履约义务,就不属于不一致
07/0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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