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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您好,我老板在异地有一家个体户A,在本地有个体户B,两个个体工商户执照上经营者都不是他,但他是背后实际经营者。现在A在异地卖货,老板用自己的货铺货,A把货款打给了老板,没有打给B。想问一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1、可以从老板个人手里拿货吗?2、如果老板不想交个税,是否可以签一个AB老板的三方协议,由A把货款打给老板,老板再付给B?3、如果不考虑B,老板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为A垫付货款?(老板不是A的经营者)4、垫付货款打给老板,老板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84785022 | 提问时间:06/21 14:51
姜再斌 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A把货款打给了老板,是不可以的。因为在营业执照上不是实际经营者。最好把钱打给B或以执照上经营者名义收款。 可以从老板个人手里拿货,要按正常采购业务处理,有采购协议、付款记录、入库单、物流信息、发票最好有。 不想交个税,是不可以的,签三方协议没有用。暂时不交没有查你,一旦之后有问题,就会涉及相关税务风险。为什么这么周转一下呢,直接打款给B不行为,想规避什么呢。 老板可以为A垫付货款,视同借款给A,要有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 当然后会产生个人所得税风险,不仅是个税,还涉及增值税相关附加税费,垫付款项,视同借款,让渡资产给别人使用。
06/2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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