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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帮忙解答一下相对性中的连带责任 老师讲义中提到:总承包人B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A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C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承包合同下,C违约,对A附有连带责任。 那么“合同相对性中说到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及第三人C”,这句话和上面C的连带责任是否有冲突呢,要怎么理解?
84785028 | 提问时间:06/21 11:4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两者并不冲突。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实强调违约责任通常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为了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等,作出了特殊规定,这里总承包人或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这样一种特殊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这样理解:虽然从普遍的合同规则角度看,第三人似乎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这里,是因为发包人 A 同意了总承包人 B 或其他承包人将工作交给第三人 C,相当于 A 认可了 C 参与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并且法律为了保障 A 的权益,明确规定 C 要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等一起向 A 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和例外,但这种突破是基于特定的法律政策和实际需要而设定的,目的是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 例如,发包人 A 与总承包人 B 签订合同,B 经 A 同意后将部分工程交给 C 施工。如果 C 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导致整个工程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C 就要和 B 一起对 A 承担连带责任,A 可以向 B 或 C 主张权利,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 A 的利益,也促使 B 在选择第三人 C 时更加谨慎,同时让 C 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06/2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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