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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不是也是以合同的形式订立的么,怎么是不要式形式? 如题。
84785028 | 提问时间:06/12 16:51
文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要式合同,指的是那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例如书面形式、公证等。不要式合同则是指没有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多种方式进行约定。赠与合同和承揽合同作为不要式合同,意味着它们的成立不以任何特定的形式为前提,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视为成立。这种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合同的订立过程,使得相关交易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赠与合同的特性 无偿性:赠与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无偿性,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不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对价。 诺成性: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的合意,无需其他形式上的要求。 单务性:赠与合同通常只要求赠与人承担义务,而受赠人享有权利,不需要承担对应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特性 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合同的核心在于承揽人需要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使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任务。 双务性:承揽合同通常是双务有偿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相享有一定的权利。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赠与合同和承揽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采用书面或其他特定形式。实际上,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些合同。特别是在某些涉及较大价值或者需要明确条款的情形下,书面形式的合同更为适宜。
06/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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