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国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与加工业务。2023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5000件,每件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00件,已经取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3000件,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000件的销售款,但截止月底只收到400件的销售款,蜀国公司未开具发票。2、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成套化妆品1000盒,每盒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每盒中含包含自产N型高档化妆品和外购的工艺品各一套,不含增值税售价分别为950元、550元。3、与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为其加工定制高档化妆品。按合同约定,丙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212500元,蜀国公司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63750元,其中包含代垫的辅助材料成本5100元。蜀国公司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丙公司已于当月提货。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计算蜀国公司当月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2、计算蜀国公司当月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3、计算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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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06/12 14:05
1、计算蜀国公司当月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3000*1000*15%=450000
06/1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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